(2015)邳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翠红与陈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翠红,陈瑞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朱翠红,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统益,居民。被告陈瑞东,居民。原告朱翠红诉被告陈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海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翠红的委托代理人刘统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瑞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原告朱翠红诉称,2013年7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后原告催讨未果,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5万,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瑞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9日,被告陈瑞东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朱翠红现金贰拾伍万元。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起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瑞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翠红借款本金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石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