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秀俊与房立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俊,房立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11号原告张秀俊。被告房立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俊与被告房立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张秀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张秀俊负担。审 判 长 高俊峰审 判 员 崔荣华人民陪审员 任 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