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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邓法执字第42-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林报、周春霞、张延明与耿三秀、张玉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霞,王林报,张延明,耿三秀,张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邓法执字第42-1.41-1号申请执行人周春霞,女,生于1975年3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林报,男,生于1971年6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张延明,男,生于1972年6月27日,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执行人耿三秀,男,生于1978年3月2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玉秀,女,生于1979年1月2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民初字第1264、16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3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位于湖北省老河口市孟楼镇紫薇花园有上二下二座西面东二层楼房一处(面积为144.52平方米,房权证号为老河口市房权证乡镇第000358**号),为了确保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耿三秀、张玉秀所有的位于湖北省老河口市孟楼镇紫薇花园有上二下二座西面东二层楼房一处(面积为144.52平方米,房权证号为老河口市房权证乡镇第000358**号)。二、被执行人耿三秀、张玉秀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耿三秀、张玉秀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董小玲审判员  刘丰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