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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蒙佳会与孙建国、高爱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佳会,孙建国,高爱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406号原告蒙佳会被告孙建国被告高爱新原告蒙佳会诉被告孙建国、高爱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佳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咸西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