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民再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好信、石玉良与林州市亿胜红旗渠水泥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好信,石玉良,林州市亿胜红旗渠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再终字第7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好信,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玉良,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州市亿胜红旗渠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陵阳镇。申请再审人刘好信、石玉良因与被申请人林州市亿胜红旗渠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亿胜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191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2年5月9日,刘好信、石玉良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林民三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驳回刘好信、石玉良的诉讼请求。刘好信、石玉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刘好信、石玉良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但一、二审均对此请求均没有判决。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且申请人已支付了189万元购房款,应确认买卖协议有效。被申请人林州亿胜公司未答辩。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对原审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未予审理和裁判,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2)林民三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程 亮审 判 员 高秀清代理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江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