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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杨颜颜与王庆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069号原告:杨某,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蒋秀芳,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211727127。委托代理人:白莉,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12021311210031。被告:王某,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丰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