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吕林河、孙秀芳王朝辉申请执行傅长江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林河,孙秀芳,傅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吕林河,男。申请执行人孙秀芳,女。被执行人傅长江,男。申请执行人吕林河、孙秀芳王朝辉与被执行人傅长江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因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住所地均属建华区法院辖区,为方便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建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飞执行员 李 伟执行员 张学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季春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