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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贾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xx,徐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浚民初字第387号原告贾xx,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利朝,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善堂镇邢坊村。被告徐xx,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永波,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消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利朝、被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永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xx诉称:我与被告徐xx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农历11月23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1999年12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婚前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整日在磕磕绊绊中度日,我认为可能有了孩子后被告的行为可能有所收敛,随着儿子贾x2009年10月27日出生,长女贾x一2001年2月17日出生,次女贾x二2008年4月27日出生,并没有给我带来向往的幸福生活。有了孩子后,被告的脾气更加不好,少有不顺不但和我吵闹,还找我的父母大吵大闹,使我对被告彻底失望,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自2014年9月双方分居至今。现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贾艺博、长女贾x一、次女贾x二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徐xx辩称: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原、被告的子女状况及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贾xx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及被告徐xx的质证意见:浚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徐xx无异议。居民户口薄(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用于证明双方子女的身份信息情况。被告徐xx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贾xx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徐xx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依据当事人的陈述、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案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贾xx与被告徐xx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8年农历十一月二十三日举行了典礼仪式同居生活,于1999年12月3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三个子女,长子贾x2009年10月27日出生、长女贾x一2001年2月17日出生、次女贾x二2008年4月27出生,现均随被告徐xx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原告贾xx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徐xx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典礼后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育有三个子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为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促使双方和好,并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以不准原告贾xx与被告徐xx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贾xx与被告徐xx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焕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