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徐启军与金东升、菏泽市金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启军,金东升,菏泽市金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徐启军,居民。被告:金东升,居民。被告:菏泽市金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东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启军与被告金东升、菏泽市金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启军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启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原告徐启军负担。审判员 马远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新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