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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程某、严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严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终字第119号原公诉机关青海省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严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严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中刑初第15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程某提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某撤回上诉。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丽艳审判员  郭明礼审判员  吕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莉娅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