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拱桥分社与被执行人黄丙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拱桥分社。住所地安岳县拱桥乡槐佛街89号。负责人宋城,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黄丙前,男,生于1988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住安岳县拱桥乡龙门村8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拱桥分社与被执行人黄丙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丙前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拱桥分社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黄丙前负担本案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丙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拱桥分社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丙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岳执字第3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黄丙前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拱桥分社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卫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超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