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开山与安徽广德巨星电磁制动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山,安徽广德巨星电磁制动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608号申请执行人:李开山,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安徽广德巨星电磁制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申请执行人李开山与被执行人安徽广德巨星电磁制动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广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广德巨星电磁制动器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1382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安徽广德巨星电磁制动器有限公司已停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游来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