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法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早英与李凉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早英,李凉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刘早英。被执行人李凉源,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冷民一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凉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凉源自觉履行部分应尽赔偿义务,已赔偿纠纷款32200元,且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另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冷法执字第5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等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应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余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