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七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某某,该小组组长。杜某某诉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七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渭城民初字第01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土地补偿款96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已从被执行人在仓张村委会银行账户全额扣划,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4)渭城民初字第01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代审判员 段边区代审判员 史雪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