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泰州市康道贸易有限公司、全忠兵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州市康道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开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泰州市康道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忠兵,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孙国民,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泰州市康道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广发银行南京淮安分行营业部签发的票号为3060005121605415(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收款人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州市康道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左康红审 判 员 雍海林人民陪审员 冯兆兵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