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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源华力装卸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源华力装卸有限公司,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471号原告:佛山市源华力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建国路**号***房。法定代表人:刘界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朝记,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诚,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悦城镇新型建材基地。法定代表人:陆桥铨。原告佛山市源华力装卸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圣陶瓷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必成独任审理,于同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朝记依法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德圣陶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委托原告为其运输货物。2014年3月8日,被告委托原告运输科达3800压机一套,装卸运费为65000元,原告按约完成托运,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4年6月27日以协议的形式确认尚欠原告运费65000元,同时被告承诺以厂房租金来偿还,每月还1805.55元,然而,协议签署后,至今被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运输费65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德圣陶瓷公司未作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的证据如下: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的工商公示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托运单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3.对账单1份,证明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装卸运输费65000元未付。4.协议书1份,证明原、被告签订协议书,被告承诺以租金来抵扣欠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协议内容。诉讼中,被告德圣陶瓷公司未提交证据。被告德圣陶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有原件予以核对,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3月8日,被告委托原告托运科达3800压机一套至被告处,2014年4月28日,被告德圣陶瓷公司向原告出具对账单,对账单载明收款方为原告,付款方为被告,项目名称为进科达3800压机一套,装卸运费为65000元,付款方处盖有被告的公章。2014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金额为65000元,被告以租金收入支付货款,每月支付1805.55元,直至付清全部货款止,原告同意不向被告主张所欠货款的利息及违约金。原、被告分别在协议书处签名盖章。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德圣陶瓷公司拖欠运输费而提起诉讼,本案属运输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德圣陶瓷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运输费6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对账单、协议书等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按期支付运费,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源华力装卸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6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3元,由被告肇庆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必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舒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