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2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志臣与大连鑫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臣,大连鑫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408号原告:王志臣。被告:大连鑫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万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祥,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臣与被告大连鑫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志臣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