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海堂与王红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堂,王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018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堂。被执行人王红梅。申请执行人张海堂与被执行人王红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2013)东岔民初字第0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3211元,已执行到位人民币3000元,尚有人民币30211元未能执行到位,执行费人民币398元被执行人王红梅已缴纳。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红梅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除车辆外未发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红梅名下的房产,亦未发现其银行存款。2014年12月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红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2月10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红梅所有的苏F×××××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2015年3月16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红梅家庭所有的位于如东县曹埠镇堤南居委会22组4号的住房一栋。2015年5月14日,被执行人王红梅与申请执行人张海堂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共同确认执行款总额为人民币36000元,自2015年5月14日始,被执行人分18个月履行。于2015年5月14日履行人民币3000元;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每月30日之前履行人民币2000元;2016年10月30日之前履行人民币1000元。若有一期未履行,申请人执行人有权依原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被执行人王红梅丈夫葛加军提供执行担保。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短期内不能全部执行到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短期内不能全部执行到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岔民初字第0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惠慈执行员 陈金平执行员 单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成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