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4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冉启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刘宾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启革,刘宾,重庆万州区久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678号原告冉启革,男,汉族。被告刘宾,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邱小勇,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万州区久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子路149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9874-6。法定代表人陈仕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小勇,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90797798-7。负责人陈丽,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瑞明,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启革与被告刘宾、重庆万州区久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启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冉启革承担。代理审判员 骆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仲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