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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左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区人,初中文化,个体。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看守所。辩护人丁海岩,内蒙古众求律师事务所律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公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玉明、鲁斯日古冷,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丁海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7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蒙GKU8**号中华牌小轿车,沿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中心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舍伯吐镇政府门前,与相对方向驶来的被害人杜某某驾驶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车后乘坐杜某甲)相撞,致被害人杜某某、杜某甲受伤,被害人杜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当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检验,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4mg/100ml。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杜某某亲属680000元,赔偿被害人杜某甲25000元,此款已给付。被害人杜某某亲属与杜某甲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出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车辆行驶证信息,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拍照,内蒙古民族大学出院记录及病案、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死亡记录及病案、尸体检验报告及拍照,赵某某血样提取表,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提出赵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杜某某亲属及杜某甲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杜某某亲属及被害人杜某甲的谅解,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赵某某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景东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巍本案所涉法条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