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神木县支行与段雷、陕西成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分公司、段瑞平、李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段雷,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段瑞平,李英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97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地址: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商贸大厦南侧。负责人高建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荣彬,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宏,男,该行职工。被告段雷,男,198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平。被告段瑞平,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英萍,女,195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诉段雷、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段瑞平、李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提供不出被告段雷、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段瑞平、李英萍的详细地址,导致关于被告的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的起诉。诉讼费313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