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冻结18663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204-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回族,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退休工人,住西宁市某某区柴达木路某号某栋某室。被执行人杜某,女,汉族,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西宁市某某区某某村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北法执字第20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杜某的银行存款18663元。现因被执行人杜某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某银行存款1866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敖 敏审 判 员 强 斌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静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