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小燕诉丁加清返还原物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燕,丁加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保字第275号申请人李小燕委托代理人余正兵,德阳市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丁加清申请人李小燕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丁加清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小燕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小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申请人不当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同时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丁加清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李小燕之担保人武仁芝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的银行存款14万元(银行账号:6217996580000814609)。申请人李小燕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肖忠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