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超与闫国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闫国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张超。被告闫国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诉被告闫国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 巍审判员 牛惠军审判员 李越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