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飞翔与被告拉萨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西日布、被告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翔,拉萨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西日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209号原告李飞翔,男,200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拉萨市。法定代理人李勇敢,系原告父亲,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同上。法定代理人王永英,系原告母亲,女,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同上。委托代理人王献梅,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倩倩,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拉萨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拉萨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丹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洁,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日布,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藏族,现住拉萨市色拉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址拉萨市。负责人孙国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春梅,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原告李飞翔与被告拉萨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西日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飞翔于2015年5月25日以其需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拉萨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西日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飞翔提出的该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翔撤回对被告拉萨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西日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达娃卓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巧 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