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南宁市威河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宁市闽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威河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市闽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434-1号申请人南宁市威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号荣和实验学校和池苑。法定代表人黎永杰,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南宁市闽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32号五矿大厦一、二、三层。法定代表人潘先乐,总经理。担保人李秀芬,女,壮族,1962年12月29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威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闽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以现金666337.6元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66337.6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南宁市闽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66337.6元的财产(财产名称、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查封财产清单)。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上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