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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誉宝与李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誉宝,李恩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436号原告张誉宝。委托代理人马旭,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恩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誉宝与被告李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誉宝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誉宝承担。审 判 长  边凤乐代理审判员  赵志刚人民陪审员  果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