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达友犯盗窃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达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731号罪犯林达友,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浙台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达友��盗窃罪,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3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达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达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达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达友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四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2030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钱 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