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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于淑萍与刘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淑萍,刘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69号原告:于淑萍,女,汉族,1968年4月7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刘义,男,汉族,1955年9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淑萍与被告刘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