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少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少民初字第90号原告邱某某,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邱某某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XX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