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少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少民初字第90号原告邱某某,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邱某某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XX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