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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桥支行与安庆市富元达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桥支行,安庆市富元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084号申请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桥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XXX-X。负责人:王宏苗,行长。被申请人:安庆市富元达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杨积求,经理。申请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桥支行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庆市富元达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富元达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