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262号原告宋某,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卓某,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若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