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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德木其格诉被告塔娜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木其格,塔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119-1号原告德木其格,男,1950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被告塔娜,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路政管理大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木其格诉被告塔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木其格于2015年5日27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塔娜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原告德木其格自愿以自己所有的(蒙KDM3**)小轿车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原告德木其格所有的(蒙KDM3**)小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格日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海日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