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侯贵东与孟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贵东,孟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731号原告侯贵东,男,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孟艳,女,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贵东与被告孟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贵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侯贵东负担1150元。审 判 长 卜祥瑞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人民陪审员 李铁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