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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书庆与薛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庆,薛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王书庆,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0日,四川省江油市人。被告:薛晓艳,女,汉族,生于1982年2月6日,四川省江油市人。委托代理人:李蓉、张毅,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庆诉被告薛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27日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书庆撤回对被告薛晓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彦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