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沽民初字第542号原告: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冯卫新,沽源县平定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原告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某诉称,1989年我与被告结婚,婚后生活期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我与被告性格一直不和,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不尽责任和义务,我有病他从来不管我,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10月12日曾起诉离婚,今年我因手术花去10000多元医疗费,被告分文不给,不闻不问。事实上,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解除不幸的婚姻现依法起诉,望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照《婚姻法》相关之规定调解或判决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原告得病了我带她去看,她说我不管她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王利婷(1990年农历5月初8日出生),现已成家;长子王利星(2000年农历2月28日出生),现在北京打工。本院认为,原、被告毕竟共同度过了二十六年的时光,且有了一双儿女,均已长大成人,应该说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虽然说家境一直较为贫寒,但只要俩人勤劳肯干,特别是男方更应当出大力、流大汗,日子是会好起来的。况且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不能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祁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