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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清荣与徐恒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荣,徐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卫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杨清荣被执行人徐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卫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应付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恒所有的豫A×××××号中型厢式货车一辆。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2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恒所有的豫A×××××号中型厢式货车一辆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化保审判员  赵宠福审判员  孟凡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