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刘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惠,王玉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刘民初字第56号原告刘兴惠,女,1978年8月3日出生。被告王玉丞,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兴惠与被告王玉丞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焦丽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兴惠、被告王玉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兴惠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9月4日生育长子王森,于2014年3月6日生育次子王铭,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因性格不和而发生争吵。原告也做过努力想挽救这场婚姻,但是就是没有办法和被告沟通。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一般,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长子王森、次子王铭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4000元,直到孩子成年。家庭共同财产:位于靖远县糜滩乡文化村大堡社54号砖混结构房屋14间、小轿车一辆、出租车一辆,存款具体情况原告不清楚。被告王玉丞辩称,原告所述婚姻登记、生育孩子的情况均属实。被告认为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可,不愿意和原告离婚。为了两个孩子,被告还是尽到了一个丈夫的责任。被告认为与原告由于沟通不畅,造成了很多误解,被告愿意尽量改善双方的关系。共同财产方面,原告所述的房屋是被告姊妹们共同出资建的,原告与被告和老人一起居住,只出了20000元,因此原告所述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一辆出租车属实,一辆小轿车已经卖了,卖了40000元。共同债务:银行贷款5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3月24日登记结婚,2004年9月4日生育长子王森,2014年3月6日生育次子王铭。原、被告由于沟通不畅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原、被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婚姻形成法律关系及子女生育情况,对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刘兴惠与被告王玉丞已结婚多年且共同生育有子女,本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构建和谐幸福家庭。却因不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时常发生争吵,事后又因沟通不畅不能将矛盾冷静化解,双方共同的过错影响了夫妻关系的和谐发展。孩子王铭仅满一周岁,需要父亲的关爱和母亲的呵护。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为了整个家庭的和谐,原、被告双方应充分认识自身的不足,加强沟通,彼此谅解包容,共同维系好婚姻家庭的稳定,为孩子打造一个温馨、和谐的成长环境。原告所述与被告感情一般且因不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时常发生争吵,但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兴惠与被告王玉丞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兴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焦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会巧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