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9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国忠与汪开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忠,汪开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927-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忠,男,1958年6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汪开斌,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国忠与被执行人汪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开斌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