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16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x1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x1,张x2,张x3,张x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16324号申请人张x1,男,1940年12月3日出生。申请人张x2,女,1951年5月31日出生。申请人张x3,男,1952年10月7日出生。申请人张x4,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2015年5月27日,申请人张x1、张x2、张x3、张x4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8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张x5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xx号三居室楼房(建筑面积:94.60平方米,产权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号)产权归张x1所有,由张x1给付张x2、张x4房屋折价款各30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2、张x5名下房座落在北京市海淀区xx号一居室楼房(建筑面积:43.2平方米,产权证号:京房权证海私成字第**号)产权归张x3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x1、张x2、张x3、张x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8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x1、张x2、张x3、张x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8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葛明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旋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