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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青岛路支行与王顺强、窦新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928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青岛路支行。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中段贸易城路北。负责人王青,行长。被告王顺强。被告窦新敏。被告赵晓。被告王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青岛路支行与被告王顺强、窦新敏、赵晓、王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青岛路支行撤回对被告王顺强、窦新敏、赵晓、王海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青岛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雪冰审 判 员  官京弟人民陪审员  王可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