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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923号原告于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甲,男,汉族。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距很大,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王某乙由被告王某甲抚养,原告于某某不负担抚养费。三、原告于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各一台、被子10条归原告于某某所有。四、原告于某某对其它请求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峰人民陪审员  赵青梅人民陪审员  朱勤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