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261号原告陈某,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某某,女,身份信息不明。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池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4月10日在合川区三庙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后一年余,被告外出至今音讯全无。经查,被告结婚时登记的姓名及其对应的身份证号码查无此人,其行为属于采用欺诈手段骗取结婚登记,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但应当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本案中被告王某某的身份信息经公安机关查证无此人,故本院认定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池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