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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执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家平申请执行张启龙、陈雪娇、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平,张启龙,陈雪娇,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194-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平,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张启龙,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翠屏区。被执行人陈雪娇,女,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翠屏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专暑街6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杨进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屏山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启龙、陈雪娇、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启龙、陈雪娇、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熙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