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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许丽诉王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356号原告许丽,女,汉族,生于1970年3月6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王阳芳,女,汉族,生于1970年4月24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丽诉被告王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丽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王长艳、邓素碧、王阳春、王蓓、徐开华、王阳芳、徐开兵、吴小平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号房产中王阳芳所占的10%的份额予以查封。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了(2015)广安民保字第35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王阳芳所有的该房产份额进行了查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许丽申请对被告王阳芳所有的该房产份额进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原告用自己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单元×号的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许丽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单元×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