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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一×与张二×、张三×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张二×,张三×,张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657号原告张一×,无职业。被告张二×(zhangjamesjing),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6339briargladedrhouston,tx77072usa,护照号472560287。被告张三×。被告张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与被告张二×、张三×、张四×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一×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一×负担。审判员  董巧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