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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丽丽诉被告陈再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丽,陈来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陈丽丽,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马家窑15号居民,现住锦绣花城(南区)19号楼4单元501室。法定代理人:王军强,男,1974年7月21日生,汉族,盐湖区南城办西姚中学教师,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陈来再,男,62岁,盐化二厂退休工人,汉族,现住于盐湖区南城办西马家窑三巷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丽诉被告陈再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丽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丽丽承担。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此页无正文)书记员  谢晓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