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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花源支行申请余万民、王洪柳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花源支行。负责人高建军,行长。被执行人余万明。被执行人王洪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津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余万明、王洪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洪柳有牌照号为川***的奇瑞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在限额3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内予以查封被执行人王洪柳有牌照号为川*****的奇瑞牌小型汽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佳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