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麻华阳与麻华阳、盛晓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麻华阳,盛晓霞,杨海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802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石镜街478号。负责人:鲍孝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欧小丹,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磊,该支行员工。被告:麻华阳,(三阳灯管厂)。被告:盛晓霞,(三阳灯管厂)。被告:杨海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诉被告麻华阳、盛晓霞、杨海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行使处分权,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39元,减半收取2719.5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陆宗亮审 判 员 舒人俊人民陪审员 陈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