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韩优秀与李成夫、李成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优秀,李成夫,李成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467号原告韩优秀。被告李成夫。被告李成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优秀与被告李成夫、李成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优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优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优秀负担。审 判 长 张长兵审 判 员 满望新人民陪审员 侯明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