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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韩优秀与李成夫、李成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优秀,李成夫,李成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467号原告韩优秀。被告李成夫。被告李成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优秀与被告李成夫、李成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优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优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优秀负担。审 判 长  张长兵审 判 员  满望新人民陪审员  侯明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滕 来源: